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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6:06:38 股吧网页版
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5-063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0 号)《关于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公司存在部分工资计提凭证未附原始凭证,由同一人员完成凭证制单、复核与记账工作等情形,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 98 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采购管理、费用管理、薪酬管理、审批流程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存在大额设备采购无书面询价记录与供应商报价单,员工奖金计算依据不统一,部分招待费报销未按内部制度执行且缺少关键佐证材料,部分事项审批流程节点设置及变更无依据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五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 求,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 改,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落实整改措施和相 关责任人员,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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