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战略发展的构想,组织审查、检讨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二)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监控战略的执行;
(三)制定公司的战略评价标准、战略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
(四)确保公司收集和提供战略信息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五)审议重大兼并、收购政策和转让公司及附属公司产权的方案;
(六)审查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或可行性报告,提出预审意见;
(七)向总裁提出项目投资管理的建议;
(八)审查总裁提交的投资项目进度报告;
(九)审查已完成投资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材料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公司并购重组、股权合作、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三)公司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拟上会内容,视情况由公司对应业务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召开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决议安排任务时;
(二)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自行讨论战略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时。
前款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相关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六章 会议议事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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