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经过半数的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规模构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