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联人、以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为其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监察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计划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计划财务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计划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监察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各自负责机构报告或通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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