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
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六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
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议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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