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 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本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维护公司在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制、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
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 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 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融资事项若涉及对外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 执行。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融资、授信事项以及融资、授信 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经公司总裁审批。
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的融资、授信事项以及融资、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的融资、授信事项以及融资、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召开会议,核
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交申
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计划财务部提 交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 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 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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