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使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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