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管理层、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计划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计划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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