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及《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中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兼职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及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收入与贡献、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体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可以根据本企业功能转换和规模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能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原则上高级管理人眼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本企业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额度为基本年薪的50%。待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年薪分配意见报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后兑现剩余部分;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按延期支付的方式执行,前两年分别支付30%,第三年支付40%。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当依法为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维稳事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或追索扣回部门、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受党纪政务处分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的,按照《长白山管委会国资委监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或暂缓支付相关负责人薪酬。
第十三条 在下属子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规定之外领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四章 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地区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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