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15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离职程序、离职原因及责任认定应符合监管要求,杜绝通过辞职规避法定职责或监管约束;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离任时间、原因、后续任职情况及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等情况;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通过离职审查、追责追偿等制度,对离职人员任期内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减少因管理层变动对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潜在损失;
(五)权责对等、稳定经营原则。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确保权责一致、履职到位。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然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决定罢免、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