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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该名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补选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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