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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