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4 21:05:14 股吧网页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会稿)(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9
二十三、结论意见...... 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佳”“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及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和重要性等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
具备的条件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各种方式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本及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方面。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工作程序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的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为复印件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相应的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本所律师采用了查询等方式予以确认。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对核查和验证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