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四)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有权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
(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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