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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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前言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宁波精达”)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在宁波精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下发《关于同意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5〕651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就宁波精达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本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原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波精达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宁波精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无锡微研 100%股份,以股份和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比例均为 50%。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8,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实施情况
2025 年 4 月 23 日,宁波精达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37,871,8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6,982,833.60 元。
2025 年 5 月 6 日,宁波精达披露《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除息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
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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