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1075 号”文《关于核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0,200,000 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45,464,000.00 元。扣减发行上市费用人民币104,329,536.23 元(由于本公司对外销售自产的胰岛素产品按 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予抵扣进项税,上述发行费用包含增值税金)后,本公司此次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 2,441,134,463.77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全部到位,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1234813_A0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2,080,960,906.26
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2,080,202,894.36 元,本年度使用 758,011.90元。募集资金账户累计产生的利息收入净额(扣除手续费)7,062,616.42 元,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累计实现的收益 34,026,852.28 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62,488,676.82 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发行费600.03 元。
(二)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4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508,55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12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773,151,876.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共计人民币 13,423,907.9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9,727,968.0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67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账户累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
759,727,968.07 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人民币 67,732.88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
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 个,分别核算不同的募投项目,并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目前,协
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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