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获批准执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截至 2024 年末,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 239 名,注册会计师数量 1,359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承担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二、2024 年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 2020 年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 4 年。在此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各年度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事先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经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审计过程中相关情况,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以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召开会议,审阅审计报告初稿,对 2024 年度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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