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质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和非法人组织,及前述主体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等情况,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为保障审计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将审计部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审计部负责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行使本条第四项权利时应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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