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1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2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5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5
第六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七)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八)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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