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给指定人员。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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