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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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1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4 日向全
体委员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
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周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姚明龙
先生召集,应参加委员 3 人,实际参加委员 3 人,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经与会委员认真审议,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相关政策文件亦支持内地企业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H 股财务报告。统一准则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效率,降低编制成本,且不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境内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综上,一致同意公司自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25 年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并承担公司 A股及 H 股财务报告审计职责,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决议。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姚明龙、袁淑仪、刘贵松
202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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