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向
全体委员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
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周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姚
明龙先生召集,应参加委员 3 人,实际参加委员 3 人,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经与会委员认真审议,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审议,全体委员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因公司实施三次权益分派,事由真实合法,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调整计算方式符合计划规定,过程无误、结果合规,且已获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程序合法,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审议,全体委员认为,公司 2024 年度业绩达标且未出现不符合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规真实,无不得行权情形。经核实,743 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对应可行权股票期权756.915 万份、行权价格 29.1848 元/份(经权益分派调整后),符合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行权安排遵循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决议。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姚明龙、袁淑仪、刘贵松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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