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等人士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更正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者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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