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能力及可持续发展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确保公司在战略规划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 “ESG”)因素,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 ESG 方面的发展战略,
涵盖环境保护、信息安全、社会贡献、员工权益等诸多方面。公司应将可持续 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制定、投资决策、日 常运营、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 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司整体 ESG 治理架构的运作,与其
他相关治理层级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公司 ESG 工作的有效开展。委员会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吸纳其他层级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 ESG 战 略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依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战略与 ESG 领导小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相关领导小组的成员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选定。战略与 ESG 领导小组应与公司各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数据收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提供与 ESG 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战略规划充分考虑ESG 因素,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业务战略的有机融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从 ESG 角度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影响;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资产优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分析其对公司 ESG 绩效的影响;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划质量、进展达成负责检审和督促,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与整体战略发展的有机融入,定期评估公司 ESG 工作的成效,提出改进建议;
(五)组织开展公司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研究确定公司 ESG 实质性议题清单,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六)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中战略目标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契合度,评估报告内容对公司 ESG 工作重点和成果的反映程度,对报告中数据的可靠性和指标计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 ESG 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指导和监督公司与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的沟通机制建设,制定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司 ESG 事务的策略和计划,定期评估利益相关方对公司 ESG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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