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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7:34:46 股吧网页版
剑桥科技:利益冲突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其下属子公司,统称
“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 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
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 情形。

第三章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 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 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 投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 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 常借贷除外);

(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与公司形 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
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关联(连)人成为 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一)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 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二)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连)(包括咨询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对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包括且不
限于:

(一)个人投资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的公司或经济 实体中投资或入股。

(二)关联(连)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关联(连)方及关联(连)交易均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相 关规定界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连)方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连)交易, 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按照《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职务行使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竞争的公司或经济 实体中担任董监高或咨询顾问职务,以避免在其行使职务时产生职责冲突,且不 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以获取私人利益 或相应的机会,也不得与公司相互竞争。

(四)礼金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其业务决策和独立判断
的礼金,也不得允许其关联(连)人接受或付出该类礼金。公司禁止接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礼金,如无法拒绝,应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上交内审部。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利益冲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受理及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工作;

2、审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

3、采取适当方式调查并判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4、决定对违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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