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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7:34:46 股吧网页版
剑桥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成员需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为实现对外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调查,委员会需完成以下工作:研究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非审计类服务);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材料,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就更换审计机构合伙人及职员的规定;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以及审计机构提出的其他事项;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
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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