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
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视情况);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
督。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审计委员会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鉴于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www.hkexnews.hk”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
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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