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
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提名委员会组成有不时更新的规定时,应 从其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对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综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能、知识及经验,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维持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监察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并定期检讨及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检讨及讨论进行任何必要的修订,以及就任何有关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会,并回答股东就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年度股东会,应由其他委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 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工 作细则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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