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移转、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及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三) 发生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五)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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