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8:20:59 股吧网页版
剑桥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根据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可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