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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6 17:01:25 股吧网页版
北自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六年一月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上市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北自科技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和 202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95
号”《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会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前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问询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估值、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估值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报告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北自科技、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北自科技、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北自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北自科技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关于问询问题:
一、问题 2.关于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1)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4,000.00万元,以股份和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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