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十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致: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北自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及本核查意见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及本核查意见所出具的说明
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北自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北自科技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北自科技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北自科技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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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