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翔 成晓辉
联系方式 010-83939195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3 号),同意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55.69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305.0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7.2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9,827.8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计划。 作计划。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在上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当于修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改后 5 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终止协议的,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协议相关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督导人员、保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
检查。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人持续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履行相关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