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 18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颁布了《解释 18 号》,本解释“关于浮动收费法
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本次变更属于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免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 1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
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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