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充分披露对投资者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
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