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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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4 日 13:00 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时
代大道北侧火炬大厦 10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康青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39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7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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