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
干预。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上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解答审计委员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 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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