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票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办理资金业务流程
第四条 办理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三个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申请审批一般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巨大的货币资金支付,还应及时报告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较小,可由总经理另行分级授权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包括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
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核算,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人员、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保证现金的安全及现金付款的合理性,依法支付现金。
(1) 现金,指存放在公司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2)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公司现金。
(3)会计人员在审核现金付款业务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限定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各类付款业务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4)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用公款;不许坐支现金。
(5)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限额控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现金流量为上限)。出纳人员严格按财务部门制定的用款计划,对现金的提取做相应的控制,做好提取的时间、用款额的控制,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公司开户银行。
日盘点库存现金并保证和系统输出报表核对相符无误,做到日清日结;出纳人员不得接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白条来充抵库存现金。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每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现金结账后,财务部门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出具现金盘点表。现金盘点表由监盘人签字确认。当发现账实有重大不符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有现金的支付都必须附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出纳人员进行现钞交付时,必须核对领款人真实身份。
第九条 付款完毕后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标识。
第十条 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必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并在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字样。会计凭有出纳人员确认的收款收据记账联记账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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