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外部的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尤其是涉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其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报送的“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经办人员应当通过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相关信息及外部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填写《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及相关信息数据提供部门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报送程序合规性审查。
(二)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须由经办人员向外部的信息接收人员提供《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同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 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经办人员应将《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及《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经办人员所在本部门存档,原件应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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