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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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2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0 号
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贺正刚,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为和邦集团持股 99%的控股股东。
和邦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贺正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5.2
条、第 4.5.3 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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