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4
第二节 定期报告......5
第三节 临时报告......8
第四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11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12
第六节 关联交易......13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13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19
第一节 定期报告......19
第二节 临时报告......20
第三节 重大信息报告......20
第四节 信息对外发布......21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21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22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23
第七章 信息保密......24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24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5
第十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26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26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7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7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28
第十五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9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30
第十七章 附则......30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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