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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3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4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5
第五章 附则......5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被解除职务或解聘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但董事辞职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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