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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