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依据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只向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如因现实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应程序开展,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对象产权不清晰或改制尚未完成;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尚未偿还或落实有效处置措施;
(五)资产负债率与预期业务发展情况不匹配、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大幅下降;
(六)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
(七)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八)公司认为担保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豁免适用前款第(四)(五)(六)(七)项。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门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情况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担保项下债务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担保项下债务的偿还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六)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担保对象豁免适用);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部门须确保法律流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供担保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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