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隐瞒关联关系等途径规避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负有管理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或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下文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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