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
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的,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
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财
产以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或对外公开承诺捐赠。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要求受赠方尊重并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标准和规模。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单位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与评估值孰高计算其价值。
公司、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的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单位)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除特殊情况外,与公司(单位)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由主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
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捐赠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按
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按下列决策审批程序办理:
(一)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续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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