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与公司间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
定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互相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
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按
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
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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