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南海汽运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第三
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下属
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均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的总额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时,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持股比例,若确实需超股比担保,其他股东需提供反担保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
须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方能办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融资担保。原
则上公司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
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公司(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牌照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融资担保。以上三种情形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对被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被担保人的质量、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被担保的项目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
(六)被担保人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确保资料真实性,同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
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方可提出有关担保议案,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或被担保人产权不明、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等情况,应随时终止担保申请。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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