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相关减持计划,该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公司向上交所履行相关报告备案及公告手续。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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