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湖北振华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公司2026年度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
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
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债的种类、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
方式、转股期限、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基本
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至本次可转债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债券持有人范围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
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
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
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次可转债,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
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
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
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
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如有),以及在相关
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
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交易、继承、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均
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
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
司A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
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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